徐州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日期:2019-10-08 13:52:36  发布人:信息公开网  浏览量:208

序言

徐州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独立设置的公立高等院校。前身是创建于1956年的江苏省徐州农业学校,2002年更名为“江苏省徐州生物工程学校”,2003年成为“徐州生物工程高等职业学校”,同时成为“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徐州生物工程分院”。2012年2月29日升格为“徐州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校隶属徐州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徐州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英文译名为Xuzhou Vocational College of Bioengineering。

学校法定住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三环西路297号。学校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置分校区。

学校网址:http://www.xzsw.net。

第三条 学校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办人民满意的高等职业教育。

第五条 学校坚持“立足徐州,面向淮海,建设高职名校”的办学目标,秉承“瞻远行实”的校训,弘扬“勤奋严谨,务实创新”的校风、“敬业爱生,为人师表”的教风和 “勤学苦练,成才报国”的学风,为建设高水平、有特色的高职名校而努力奋斗。

第六条 学校实施“人才强校、特色立校、质量兴校”的发展战略,实现规模、结构、效益和质量的协调发展。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自身条件,在主管部门核定范围内依法确定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优化教育结构。

第七条 学校专业以农、工、医、管为主,以对接产业发展需求为标准。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增设或调整专业门类。教育形式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兼顾非学历教育。学校教育以高中起点三年制专科为主,适度发展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教育。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八条 学校由徐州市人民政府举办,同时受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指导。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学校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推荐和任免学校负责人,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

第九条 因教育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升格及终止。

第十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办学职能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十二条 学校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根据社会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及非学历教育。学校设立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对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及非学历教育活动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与国(境)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开展合作与交流活动,发展留学生教育,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十四条 学校依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产业技术升级对人才的需求以及学校的办学条件,自主设置调整专业。学校根据自身发展条件和国家教育发展需要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五条 学校以专业建设为核心,促进学校整体办学水平的提高。学校制订专业建设规划,加强特色专业建设,构建以品牌专业为引领、校级重点专业为支撑、结构合理的专业体系,提高专业建设水平。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以生为本,实施分层分类教育管理模式,满足行业、企业对人才培养多样化需求和学生职业发展需要,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人才培养质量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通过课堂教学、顶岗实习、社会实践、社团活动、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与渠道,加强对学生的教育与培养。

第十八条 学校通过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评估监督保障体系,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就业状态进行监控和评估。完善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制度。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师生员工开展科学与技术研究。根据国家和区域发展战略,制订科技发展计划,积极引导师生开展应用技术研究、技术创新和科技服务活动。

第二十条 学校加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科技创新机制,支持研究人员开展研究工作,建立各类创新和技术服务平台,培育和加强科技创新团队建设。

第二十一条 学校积极整合校内外资源,依托政府、企业、学校搭建科学与技术研究服务平台、大学科技园和大学生创业中心,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十二条 学校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科学研究氛围,提倡学术自由。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托人才、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坚持面向 “三农”,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在区域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四条 加强校企合作,拓展互利共赢的发展空间,通过创新理念、提升内涵和整合资源等提升学校为行业、企业服务的能力,增强学校的核心竞争力。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托教学资源优势,开展成人继续教育和培训;发挥行业院校优势,开展各类技术培训;依法设置成人教育函授站,开展函授教育;与有关高校合作开展成人继续教育,服务国家终身教育体系建设。

第二十六条 学校鼓励、支持教师团队和学生团体以志愿者服务、社团活动等形式,开展科技服务、文化服务、公益事业服务等活动。

第四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十七条 学校继承和创新文化传统,加强特色校园文化建设,履行文化传承和创新使命,发挥文化育人作用,促进师生全面发展。

第二十八条 学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制定和执行干部、教师、学生、行政和后勤服务人员的行为规范,培育师生员工良好的公民素养和职业素养。

第二十九条 学校将优秀企业文化融入到学校的精神理念、制度机制、行为活动中,推动产业文化与校园文化的融合。

第三十条 学校引导和鼓励师生员工把优秀的中外文化传播到企业、社区,为丰富群众生活、提高公民素质作出贡献。

第四章 学校治理结构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改革,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三重一大”事项(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审定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断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全面推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加强对学校各支部、党政工作部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突出校风校训校歌等载体教育功能,传承弘扬大学精神,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加强对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支持其依法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决定和学校党委决议,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等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负责学科、专业建设,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四)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并合理使用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是学校的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协助党委加强和做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六条 学校通过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校长办公会等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第三十七条 党委会是学校党代会闭会期间领导全院党的工作、执行党代会决议的最高决策机构,主持学校党委经常工作,讨论决定党委领导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党的建设以及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是学校加强党的领导,协调党政联系,保障集体领导的一种集体议事会议形式,研究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干部任免、人才引进、基建项目、大额资金使用、师生利益保障等重要事项。党政联席会议按照其议事规则实施决策。学校党政联席会议的参加者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视议题需要吸纳学校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三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学生管理、后勤服务及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体制。学校设置系(部),并根据专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系(部)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享有组织办学活动、人事管理和资源配置等权利。

第四十一条 系(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依据学校发展目标,制订系(部)事业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和重要规章制度,报学校审定后实施。

(二)组织和管理系(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校企合作等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依据学校规定,设置系(部)内部管理机构和教学、科研基层组织。

(四)建立系(部)财务与资产具体工作制度,统筹管理使用办学资源。

(五)负责拟订系(部)人员的聘任方案、实施人员聘任、管理与考核。

(六)负责系(部)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七)开展师德教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等。

(八)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 系(部)党组织负责系(部)的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系(部)的贯彻执行,支持系(部)主任履行其职责。

第四十三条 系(部)主任是系(部)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系(部)的专业建设、教学科研、学生管理、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事务。

第五章 民主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和教学质量监控的最高权力机构,统筹负责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本校学术成就突出、作风正派、有良好的学术道德、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并在学术上有造诣的高级技术职务者组成。人选由民主推荐,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人才培养质量的培养及评价标准、考核办法,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教学科研成果、学术道德规范、教学质量评价等管理制度。

(二)审议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三)审议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师资队伍等学术、教学相关发展规划。

(四)审议学校专业设置、改革与调整,以及与学术、教学相关的重大制度和措施等。

(五)评定并推荐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奖,评定学校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六)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

(七)对学校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机构编制总体方案,教学科研单位的设置,学校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与使用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重大项目合作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十八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全校学生实现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四十九条 学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执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五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能是:

(一)审议和批准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制定或修订学校学生会章程。

(三)选举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四)讨论和决定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讨论、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代表和组织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的建设、改革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一条 学生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和权力机构,向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和其他群众团体依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五十四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教学、学生、招生就业、国际交流等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学校授权或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五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五十六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学校对于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于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实行聘用合同管理。教职工退休以后为退休人员,学校对退休人员依法按照国家、省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新聘用教职员工,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的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第五十八条 按照上级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全面落实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在内的各项政策。根据发展水平和实际条件,稳步提高教职员工的福利待遇,不断优化改善教职员工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理、处分的依据。

第六十条 学校重视师德建设,将师德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教师绩效评价、聘任(聘用)和评优奖励的首要标准。对师德表现突出的,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师德表现不佳的,学校予以督促整改;对师德表现失范的,学校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进修、培训制度。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障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机构,依法受理和处理教职员工提出的异议和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针对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三条 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学生及校友

第六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七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满足毕业条件,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并进行毕业学历电子注册。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未满足毕业条件,颁发结业证书,并进行结业学历电子注册。取得学籍的学生,未达到学习年限,可申请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六十八条 学生在校内可以按学校规定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社团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学生社团应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九条 学校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自管会或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七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困制度。支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减免学费和勤工助学的机会。

第七十一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测试、危机干预等服务,保障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第七十二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七十三条 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学生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成立由主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受学生申诉。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七十五条 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学校依法另行规定或者约定。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友是指曾在本校学习过的学生和学员、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学校设立校友会,联络服务广大校友。

第七十七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是学校和校友发起设立、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建立校友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校友事务实行专人管理,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

第七十八条 学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鼓励校友关心学校发展、支持和参与学校建设,对作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七十九条 学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联谊组织,在学校校友会的指导和支持下开展活动。

第八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八十条 学校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和其他收入。

第八十一条 学校致力于服务国家和地方发展战略,争取办学经费的增长。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获取社会支持。

第八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工作,代表学校接受境内外企事业单位、各界团体及个人的捐赠,依法开展募捐及筹资活动。

第八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建立包括日常经费预算、专项经费预算和基本建设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

第八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各类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具体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等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资产管理体制,积极推动资源的优化配置,切实维护学校的权益。

第八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八十七条 学校依法拥有、保护并合理使用和开发校名、校誉、学校标识、著作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第八十八条 学校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后勤保障体系,为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九条 学校中文校名采用俞继高先生题字。

第九十条 学校标志将“徐”“生”的第一个汉语拼音字母“X”“S” 巧妙地组合变形,构成一个奋发前行的人的形象,具有专属性;有机融入太阳、耕犁、土地、“双螺旋”结构、人等元素,体现学校以农业类专业为优势,以生物技术类专业为重点的专业特色,体现脚踏实地,精心耕耘,以人为本的文化特色,体现勇于开拓,不懈进取,奋力前行的精神特色。标志整体采用纯净的蓝色,表现出美丽、冷静、理智与广阔,象征着宁静、尊严、公正、智慧和博爱;简约流畅的线条,大气抽象、饱满动感的造型,富于灵感和灵性。

第九十一条 学校校训为“瞻远行实”。

第九十二条 校歌是《田野的希望》。

第九十三条 学校确定2月29日为院庆日。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核、学校党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江苏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章,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实施办法、细则均要与本章程精神一致。

第九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修订本章程: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办学理念、办学定位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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