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日期:2018-12-04 14:01:52  发布人:信息公开网  浏览量:13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学校治理的民主性、科学性,实施质量立校与专家治校、专家治教办学方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法规,结合我院实际,设立徐州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在院长直接领导下,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运行管理、各部门服务教育教学状况进行监督、评估,对专业建设规划,基地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等重大事项和学术事务行使审议、咨询和评定等职权。

第三条  学校要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学风建设和教育教学质量提高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专家治校、专家治教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党的有关教育、科技方面的各项法规政策,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应当遵循高职院校办学规律和教育教学规则,切实加强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要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教育教学和学术质量;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委员会的组成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15人组成,一般应为正高级职称人员,正高级职称不足时可选用部分副教授或博士。委员结构要兼顾年龄梯队和专业覆盖面。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1人。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的产生,须经个人申报或系部、有关部门推荐,院长办公会根据民主推荐人选集体研究确定候选人,由教职工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教学、科研经验丰富,教学水平和学术造诣高,具有良好的学术成果和学术声誉;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热衷学术和学术管理,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十条  根据学校情况可请校外专家任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院长、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委员提名,委员会讨论同意后确定。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院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并报院长办公会备案,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退休、调离、离开岗位连续一年以上,不方便继续担任者;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其他原因不能胜任者。

第十三条  届内委员不足时,委员会主任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可以提出增补人选,经全体委员审议通过,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作为正式委员。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根据选举结果颁发聘书。

 

第三章  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五条  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督导评估,对教育教学的运行管理和质量实施监督评价;对各部门 以教学为中心政策的实施情况和成效进行监督评估。

第十六条  审议学校专业建设、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研究、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计划方案和相关政策及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评审有关教学、科研项目,评定有关教学、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

第十八条  修改、审议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及其有关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负责学校初级和中级职称的评审、高级职称的材料审核、推荐等工作。

第二十条    受理学校有关知识产权纠纷的学术评议、审议事项。

第二十一条  对学校中出现的违反学术道德的事件进行审议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完成院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任务。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必须对学校下列将决策的事务进行审议:

(一)专业建设、基地建设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专业设置和申报方案,人才培养方案,基地建设方案,教学资源的配置方案;

(三)教学成果、科研成果、教学质量、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对违反学术道德事件的处理;

(五)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六)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或者授权相应学术组织对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所涉及的学术水平进行评定:

(一)教学质量评价认定;学校教学、科研成果评审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

(二)教学新秀、教学骨干、教学名师等针对教师的各类评优评先、比赛的评审,参与教师初级和中级职称评审,高级职称的推荐;

(三)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校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四)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五)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对学校的下列决策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四章 委员的职责与权利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基本职责是: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公正履行职责;

(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各项活动,承担并完成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三)关心学校发展, 围绕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和监督、推进学术水平提升以及教学科研决策、制度等方面积极建言献策;

(四)深入开展调研,对专业建设、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研究、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计划方案进行审议指导;

(五)在维护科学精神,倡导优良学风,科学研究、严谨治学等方面发挥表率作用;

(六)发现、推荐并培养教学和科研优秀人才;

(七)委员对涉及个人和部门评价的言论、有关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秘密等应当保密的事项必须承担保密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一)知悉与教育教学质量、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教育教学质量、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系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学术事务及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享有相应的经济待遇;

(六)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委员会的工作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当提前确定会议议题并通知委员。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九条  在对会议议题进行表决时,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应到会委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议。对于学术上争议比较大且难以形成决议的议题,可提交学术委员会和院长联席会议研究裁决。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职责和权限讨论通过的事项由学院的教学、行政、后勤相应部门采纳、吸收和实施。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教学质量、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三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和正高级职称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批,可以设立专业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可以依据本章程制定工作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201510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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