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生院发〔2017〕139号关于下发《徐州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8-10-15 15:27:34  发布人:信息公开网  浏览量:191

各系部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公寓工作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及学生的人身和财物安全,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徐州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文件精神,特下发《徐州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特此通知。

 

附件:徐州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20171219


附件

 

徐州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集中住宿、共同学习、生活、交流的重要场所,也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阵地。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公寓的安全管理、安全监督,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维护学生在公寓内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徐州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安全教育、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突出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思想,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置工作。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公寓的安全管理,充分发挥服务、管理、教育三支队伍的主体作用,充分调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积极性,贯彻教书育人、育人为本,德智体美、德育为先的方针。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指在我校学习取得学籍的全日制五年制、三年制专科学生及取得专科毕业证后在校继续攻读本科文凭的原我校学生。

第六条  学生违反公寓安全管理规定,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督促其改正,对于违纪者,按本规定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凡违纪者,取消其本年度参评各类先进个人及奖、助学金资格。

第二章  防火安全

第七条  学校执行消防安全规定,做好学生公寓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学生的防火意识。学生所在系部负责宣传教育,经常组织辅导员、班主任或学生干部检查学生公寓,及时教育处理违规学生;学工处、保卫处要定期对学生公寓进行巡视检查,及时排查火灾隐患,处理险情,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教育处理违纪学生。

第八条  为保障学生人身与财产安全,禁止在公寓内使用(存放)违章电器(如:电炉、电饭锅、电熨斗、电水壶、热得快、电热杯、电热锅、微波炉、电磁炉、电热毯、取暖器、洗衣机等),禁止学生使用(存放)煤炉、酒精炉、煤气罐等器具和存放烟花爆竹等各类易燃易爆物品。有违反规定的,除没收器具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再次违规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不能说明违章电器拥有人、使用人的宿舍,所在宿舍成员共同承担相应违纪处理。

第九条  学生在宿舍不得私拉乱接电线或在公寓区私自搭接电源等违章用电现象,有违反以上规定,未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处分;再次违反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引发火警火灾的,要追究肇事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学生不准在公寓内吸烟或存放香烟,在宿舍抽烟或发现存放香烟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宿舍内查到的香烟、烟头无人承担的,所在宿舍成员共同承担相应违纪处理。造成火警火灾的,要承担经济责任,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损失的将追究责任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台灯、电脑等电器设备和正在充电的手机等通讯设备使用完毕或使用中遇到停电时,学生应切断电源或拨掉插头。离开宿舍时,必须关闭或切断室内所有的灯光和电源。

第十二条  发生火警火灾时,学生要及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同时报学校相关系部处室,不得隐瞒不报或谎报。

第十三条  为保障人身安全,电路、灯具维修及故障处理均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进行,学生不得擅自处理。因擅自处理不当造成个体安全事故和财产损失者,除后果自负外,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严禁损坏公寓楼道内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章   防盗安全

第十五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公寓门卫制度,进出公寓楼必须刷门禁卡。公寓门卫人员要履行进入公寓区人员的验证制度。外来人员经允许并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学生公寓,学生公寓内大件、贵重物品要凭有效证件进行登记核实后方可带出。

第十六条  学生应按指定床位住宿,未经宿管中心和院系同意,学生私自调换床位者,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私自调换公寓造成钥匙管理混乱和公寓物品被盗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不得转让或出租本人床位,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处分。因转让或出租本人床位造成较坏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严禁非本楼住宿人员进入宿舍,违者将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严禁学生私自留宿外来人员,违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私自留宿外人造成公寓被盗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离开公寓时应关好门窗,贵重物品应妥善保管。公寓因更换室员、门锁损坏、钥匙丢失、曾经被盗、钥匙可能被盗配等原因有失盗隐患存在时,应及时向宿管中心申请更换房门门锁,属学生自我管理不善造成的维修费用由学生自己承担。严禁学生转借、私配房门钥匙、门锁,因疏忽、过失、违规或不作为造成公寓财物被盗者,应追究责任人相应经济责任和纪律责任。

第四章  治安安全

第二十条  学生不得将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以及法律明令禁止私人藏有的枪械(包括汽枪、BB枪)、弹药、管制刀具、固体、液体酒精等带入学生公寓。违反者,没收物品,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并视其情节态度,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严禁学生在公寓内打麻将或从事其它形式的赌博活动,违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公寓内使用计算机,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禁制作、拷贝、传播、观看光盘、纸质图书或网站上的反动、黄色、淫秽内容,一经发现,除没收计算机等相关物品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午休时和熄灯后禁止学生在公寓楼内大声喧哗、弹拉乐器、打球或进行其它有碍他人休息的活动,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不准将宠物带入公寓或在公寓内饲养,一经发现,将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不准向窗外、走廊或楼道上乱倒污水,乱扔果皮等杂物;不准在寝室饮酒或醉酒后进入宿舍;禁止在洗漱、淋浴过程中打闹;禁止在阳台堆放杂物。因行为不当引起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引起人身伤害的,除经济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禁止任何人在公寓内推销物品,禁止租赁、代售、直销等一切经营活动,学生违规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公寓门开关严格按照学校作息时间,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进出宿舍,集中刷卡进出门禁出现拥堵时应主动有序排队,不得拥挤推搡,违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学生应按时归宿,晚归者或没带门禁卡者必须出示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公寓。晚归后不服从值班人员管理而无理取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未履行请假手续,夜不归宿一次者给予通报批评,两次给予警告处分,三次以上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由学生本人承担因夜不归宿带来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第二十八条  严禁学生从楼顶、墙脚或其它学生公寓翻墙、翻阳台、翻窗入室;严禁在室内翻爬门禁、洗手池、窗台、阳台护栏等;违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若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由学生本人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

第二十九条  对于干扰、阻碍公寓管理人员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正常履行公寓检查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毕业生离校前应将钥匙、热水卡和门禁卡等退还给公寓管理部门,因未退还而造成安全事故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不得在公寓区打闹,不得随地便溺,不得进入或带他人进入异性宿舍,一经发现将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随意打闹造成财产损失的双倍赔偿,造成人身伤害的由责任方赔偿。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以上条例未涉及的违纪事件,根据错误性质及影响程度,经学工处组织研究决定处理处分等级。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徐州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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